C.S.路易斯 | 律法的甘甜与美丽
在赫辛(Racine)的悲剧Athalie的第一幕第五景中,犹太女子组成的合唱队以颂歌的形式,叙述出律法在西乃山上初次颁下的经过,其中,“O Charmante loi !“这诗行反复迭唱,令人难忘。若将这诗行译成”Oh,Charming law!”恐怕并不达意,甚至略显轻佻;因为Charming这个英文字久经滥用,语义含糊,象是用来敷衍人的——譬如,我们若用它形容乡间别墅,便是暗指它小巧有余,壮丽不足;形容一本书,则意味它虽然有趣,却非杰作;形容女人,便是美则美矣,可惜风华尚欠绰约。这么说来,Charmante这字到底应该怎么译?说真的,我自己也不知道。译成「迷人的」、「怡人的」或「美丽的」都嫌失当。不过,有一点倒可确定,赫辛这位熟谙圣经又笔力万钧的诗人,在捕捉诗篇里犹太人对律法特有的感受上,比任何我读过的现代作家都来得敏锐、贴切。对这感受我曾一度感到困惑。 诗篇十九篇第10节有两则比喻:
「都比金子可羡慕,且比极多的精金可羡慕。比蜜甘甜,且比蜂房下滴的蜜甘甜。」
用此形容神的慈爱、同在和所是,人人都懂,但诗人指的却是神的律法、命令、和典章——所谓「能快活人心的」训词(同篇第8节)。
律法比蜜甘甜?
乍读之下,这比喻实在有点奇怪。「不可偷盗、不可奸淫」——这样的训诫固然人人应该遵守,但是,若说遵行起来,让人甘之如饴,快乐无比,实在令人费解。平常守住这训词已不容易,若遇见某种强烈的、似又无可指摘的欲望与之相牴牾时,要牢牢守住它,简直难上加难。试想一个人不幸娶了疯婆或罪犯为妻,这妻子偏又命长,害他无法与心爱的女人结合;试想一个人饥肠辘辘又身无分文,走进一家店铺,恰巧没人看管,放眼望去,尽是热腾腾的面包、新鲜的草莓、咖啡的香味又阵阵飘来!——这两种人怎会觉得禁止奸淫或偷窃的诫命「比蜜甘甜」呢?他们也许挺尊重这诫命,又严严守住它,但从他们的感受看,若将这诫命比拟为牙医的镊子或烽火前线,恐怕还恰当些,怎么可能是甘甜或令人快活的东西?
我曾就这比喻请教过一位优秀的基督徒学者。他认为诗人指的是人守住律法时所感受到的满足,换句话说,就是「心安理得的快乐」,近乎诗人华兹华斯(Wordsworth)透过以下这句话,试图表达的:「人所认识的事物中最美的,莫过于『责任』女士的笑靥——发现自己的命令已被执行,她不觉嫣然一笑。」与这么一位令人敬仰的学者持不同看法,尤其他的看法又不无道理,我不免自觉莽撞;只是,问题出在诗篇的作者似乎另有所指。
律法主义的流弊诗篇第一篇第2节吿诉我们,义人「喜爱耶和华的律法,昼夜思想」。这里的「思想」显然非指遵守(虽然遵守律法是义人的本色);它乃指研习,如法特博士所说的「钻研」;当然,律法在此不仅指十诫,而是指包括在利未记、民数记和申命记中整套繁复的律法系统,涵盖了宗教、道德、民法、刑法,甚至宪法的范畴。「钻研」律法的人可谓遵行了约书亚的命令:「这律法书不可离开你的口,总要昼夜思想」(书一8)。由此可知,律法其实也是一门学问,或一项「研究课题」,极易孳生出无数的注释、讲授和硏究。
事实也的确如此。因此,当一个古犹太人宣称自己「喜爱律法」时,他所指的,其实颇近于我们宣称自己「喜欢」历史、物理或考古学时的意思。这一方面意味着对嗜好学科一种完全单纯、出乎自然的喜爱,另一方面也透露出某种沾沾自喜、深以所学为傲,因此不把外行人看在眼里的骄矜心态;有时如此标榜所学更与财利有关,因为它能为人带来俸禄和社会地位。如果这门学问一开始就被标举为「圣学」,后一种心态可能产生的流弊更将加剧十倍,因为除了炫学、自负之外,又加上属灵骄傲的弊害。因此,有时我们应该庆幸自己并非神学大师,因为人太容易误以为精通神学便是不折不扣的好基督徒;其实,与神学家可能落入的陷阱相比,考证家或化学家可能面对的试探简直是小巫见大巫。
的确,研究课题若与神有关,自负的入门者极易认为门外汉不仅在知识上比自己略逊一筹,更且在神眼中被看为低。基督在世时期的祭司们便有这种心态,他们轻蔑地说:「不明白律法的百姓是被咒诅的」(约九49)。随着这种属灵骄傲的滋长,这门带来特权的「圣学」便愈变愈繁琐,所禁制的事物愈来愈多,直到人想不触犯禁律地过一天,简直像跳复杂的方块舞一样手足无措;结果,法网这么细琐徒使某些人自义,却给其他人带来层出不穷的焦虑。同时,被这庞杂的藤蔓一挤压,「律法的要义」——公义的本身渐趋萎缩,直至无足轻重;律法主义者落得细察秋毫之末而不见舆薪。
因此,像祭典一样,律法极易过度发展而危及它存在的本义,就像我的朋友Charles Williams所说的:「当途径喧宾夺主,取目的而代之时,便成为一种祸害。」正是律法的这种危害性使得保罗兴奋地宣吿,基督是将人从律法捆绑中拯救出来的主,虽然救恩不仅止于此。也是鉴于律法的弊害,主说了一些极其严重的话,将律法主义斥为文士和法利赛人的罪,更是他们自作自受的惩罚。然而,本章所要强调的,却非律法的这一面,此时也不宜如此强调;我宁可让诗篇再次向我们揭明律法未遭腐化前那可喜的本质。
诗篇一一九篇的启示:律法与精艺大家都知道诗篇中最长的一篇——诗篇119篇是专门论及律法的,大家或许也曾注意到,无论就遣词用字、格律或布局看,这也是形式最为工整的一篇。这首诗排比一系列与主题相关的同义字(例如话、律法、判语、律例、命令、训词、典章、法度等),这些字轮番出现在每—段中;每段则由八行诗构成,从首段到末段,开段第一个字的字首恰按希伯来文字母的次序排开。对古犹太人而言,这种诗律所产生的听觉效果,近似我们较熟悉的意大利诗体sestina,这种诗全诗共六段,每段六行,不押尾韵;但原应押韵的行尾由六个字构成,这六个字重复出现在每一段中,出现的次序系按规律的变化。
换句话说,诗119并非像诗18那样乍然涌自心头;它格律工整,恰似花彩繁缛的刺绣,是绣者基于喜爱变化有致的图案,喜爱精致、闲逸的手艺,经过漫长、谧静的时辰,一针针绣出的。这点,在我看来,非常重要。透过它,我们可以窥知诗人的思想和心绪。原来,诗人对律法的感受恰如他对诗歌创作的感受,两者皆涉及对一律则确实而热切的依循。法利赛人的律法主义或许正是从这种心态发展出来的。本质上,这是种无可指摘的心态,尽管不以为然的人或许视之为矫饰、炫学(甚或神经质的吹毛求庇)。其实未必然,它也许只是出于讲究秩序,喜欢将事情办得恰到好处——就像跳小步舞一样,从用心细微、精巧上获得无穷的乐趣。当然,诗人知道自己在诗中所论及的,是远比小步舞严肃的事。他同时也知道单凭自己很难达到谨守律法所需的完全自制。他说:「但愿我行事坚定,得以遵守你的律例。」
可见目前他还做不到,但他愿意努力做到。这种心愿并非出于奴性的惧怕,而是出于对律法本质的深切体认——律法何等荣美!因它具体反映出神心中的秩序,人怎能不尽其在我地透过日常生活加以体现?所以,诗人说,他的喜乐乃在于律例(诗——九16);硏读律例如获至宝(14);律例像音乐一样动人,正是他的「诗歌」(54);律例「比蜜甘甜」(103)且胜于金银(72);当人的眼目逐日被开启之后,便愈能窥见其中的奥妙,心中不禁涌出赞叹(18)。这绝非崇尚矫饰或吹毛求疵,而是惊识道德之美的人所发出的言语。
如果我们无法体会诗人的这种感受,受损的是我们自己。我想,中国基督徒应比西方人更懂得欣赏诗篇一一九篇。中国传统文化中有一古老的观念,认为人生最重要的莫过于「秩序」,这秩序正是天道的体现。对秩序的重视便是中国文化中可以引人归向基督的因子。
律法与真理除此之外,这首庄严的诗尚含有一道切应人心需要的主题。诗人三次肯定律法是「真实的」或合乎「真理」的(86、138、142),111篇第7节也有同样的说法:「他的训词都是真实的」(据我了解,「真实的」也可译为「信实的」或「确实的」;按希伯来文的原义看,所谓「真实的」便是「挡得住水的」,也就是不会「放水」或「溃决」的)。对于这点,现代逻辑家必会反驳到,律法是一种命令,称「命令」为真,是无意义的;例如「门是关着的」这项陈述可真可假,但「关门!」却与真假无涉。话虽然这么说,但我想,大家都很淸楚诗人指的是什么。他们的意思是,在律法中,你可以找着「切实的」、「正确的」、「恒定的」、「合理的」生活准则。「少年人用什么洁净他的行为呢?」律法对此提供了答案,它正是人们脚前的灯、路上的光(105)。与周围异教文化所提供的各种生活指南相比,诗人称耶和华的训词或律例为「真实的」;他们藉此提出了一项保证——唯有耶和华的律法超乎其它异教律法之上,是「切实的」、「有效的」、「无懈可击的」,奠基在事物的本质上,合于神的性情。
有关律法的本质,后来曾在基督徒中引起争论,而诗人的这项保证恰好为此争论指出了正确的立场。十八世纪有些立论耸人听闻的神学家认为:「并非因为某些事物是对的,所以神命令人去行;而是某些事是对的,因为神这样命令。」为了进一步阐明立场,他们当中甚至有人说:「神命令我们爱他,并且彼此相爱;其实,神也可能命令我们恨他,并且彼此相恨。如果神所命令的是后者,恨就是对的了。」根据这种说法,神岂不是靠丢铜板决定事物了?这样的神顶多不过是位任意妄为的暴君。老实说,与其抱持这种道德观和有神论,倒不如放弃道德观又相信无神论来得无害些,不至于侮蔑信仰。
犹太人固然未曾从抽象或哲学的角度讨论过这件事,但一开始,他们便采取了完全正确的观点,虽然未必意识到自己的认识有多睿智。他们知道,不仅遵从主的教诲是合乎公义的,并且主自己便是公义的;他命令人行事公义,因为他喜爱公义(十一8);他吩咐人行良善的事,因为这些事本为善良,他自己便是良善的化身,他的律法富含「真理」,具有内在的有效性,像磐石一样牢靠;又因根源于他的本性,所以与他所创造的自然一样稳固。关于这一点,诗人的形容最为精到: 「你的公义好像高山,你的判断如同深渊。」(三十六6)
诗人从律法所感受到的,是一种脚踏实地的喜乐,就像一个人因抄近路而误入泥泞,经过几番挣扎,终于又踏回石坂路的那种喜乐。
劫后的回味因为,的确有许多缺乏真理的「旁门左道」环伺在四周。犹太人的近邻那些无论在人种上或地理位置上都接近他们的外邦人——是所有异教徒中最淫邪的,他们的宗教信仰缺乏可在希腊文化中找着的优美和智慧。经此衬托,耶和华律法的「甘甜」和「美丽」,显得更加突出,丝毫不因这些邻近的异教不断对犹太人构成试探而略有逊色,也不因这些异教与犹太教在外在形式上无甚差异而瞹昧不明。
的确,每当国势危及(譬如亚述人逼境),犹太人往往受不了试探,转而向外邦人的神求救。面临集体遭受屠杀的噩运,犹太人所感到的恐惧,曾在大战期间饱尝同样滋味的我们,应能感同身受。正因主仿佛掩耳不听人的哀求,他的子民只好臣服于试探,转而求救于那些可怕的神,这些神既然向人索取更多的祭物,便可能偿报得更多。
但是,当太平时期的犹太人(或面对危难仍然坚守信仰的犹太人)察看异教的祭祀活动——那些形形色色的淫祀、把婴儿丢进火中祭摩洛的情景——这时,再回头检视本族的「律法」,必然发现其中焕发着特异的光芒。它实在「比蜜甘甜」;如果这比喻不适用于食糖过多,以至对甜味感觉不及古人敏锐的现代人,那么,且让我们形容像山中的淸泉,像人从地窖出来时呼吸到的第一口新鲜空气,像人从噩梦中苏醒。但是,最好的比喻,仍是诗人在诗篇第十九篇中的比喻。
诗篇十九篇:深切体认,比喻极致我认为这是整部诗篇中最伟大的一首诗,也是文学史上最优秀的抒情诗之一。这首诗的结构,我想,大部分的读者当能辨识。诗的前六行描写大自然,中间四行刻划律法,最后四行以诗人个人的祷吿作结。在描写大自然和刻划律法的段落间,并没有诗行提供逻辑转折,这与现代诗惯用的技巧极为相似。现代诗人也喜欢运用同样突兀的跳脱,从A主题跃入B主题,让读者自行臆想其中的关连。这往往是诗人巧妙的布局。他选择将转折的轨迹隐藏起来,其实,主题间有何关连,他早已了如指掌;只要他愿意,大可用析理的散文加以披露。当然,我不认为诗十九的作者也刻意采用了同样的技巧。依我看来,A主题和B主题之间存有紧密的关连,是他不经思索便已感知的,以至他根本不觉得主题的衍伸间有任何突兀的转折。在他的想象中,它们简直浑然一体。
首先,诗人想到天空,想到随着日夜的更迭,瑰伟的穹苍如何彰显造物的奇工。接着,他想到太阳,想到喜气洋洋如燕尔新婚的旭日东升,又想到日头从东到西令人难以想象的疾奔。最后,他想到太阳的热力——不是温带和煦的阳光,而是地中海一带晴朗、刺目、毒辣的艳阳——它的光芒丁丁坠落在山间,照明每一处岩穴;它那炽烈、光洁的热穿透万物——「没有一物被隐藏,不得它的热气」。诗人接着在第七行里转而谈论神的律法;在他看来,这并不突兀,因为律法本就像极了照透一切、鉴察一切的阳光——它「淸洁」、「能明亮人的眼目」,它「洁净而能存到永远」。它「比蜜甘甜」。再也没有比这更恰当的形容了。这形容表达出古犹太人对律法的感受;它那么光明、严厉,能祛毒除秽、振奋人心。但是,诗人并未因此流于自义,这点几乎无庸赘言,因为诗的最后一段所谈的,正是他自己「隐而未现」的罪。我们可以想象诗人或许在沙漠中经历到自己无论往哪里躲,烈阳总尾随而至,在每一处荫蔽照见他,使他无所遁形。他因此联想到律法便像太阳一样,鉴察了人灵魂中一切的隐密。
至于因周围异教风俗的反衬,使律法的美丽、甘甜与宝贵更显突出这件事,今天的我们应有机会亲身体认。现代基督徒的处境愈来愈像属灵孤岛,新的、势均力敌的生活方式围绕在四周,来势汹汹,如浪袭岸不止,一波又比一波强悍。这些新的潮流虽不比闪族的异教风俗淫秽、残暴,但其中不乏漠视个人权益,堪称残酷者。有的替道德作了全新的解释,是基督徒无法接受的;有的甚至否认道德的可能性。或许在这种风气的激荡下,我们终将体认出基督徒伦理观原是多么淸新、合理、可贵。这些特性在基督化倾向较浓的年代里,或许曾被视为理所当然。的确,有了这体认之后,我们难免落入自以为义的窠臼:
「神啊!我感谢称,我不像别人。」(路十八11)
读诗篇时,最令我受不了的,便是类似的自义倾向。